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不可被剥夺。
公民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不受非法干预,所以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是绝对的。